1.目的:當銷售的產品被發現不符合規定時,能夠迅速有效的做出反應,將之召回、隔離并及時解決問題。
不合格產品: 組織無法證明其符合適用的 FSC 認證標準和做出 FSC 聲明資格要求的產品或材料.
2.職責:
2.1行政部負責監督實施召回。
2.2總經理負責召回批準。
2.3各部門參與和配合實施完成本程序的規定。
2.4當發生產品召回時,最高管理者負責對整個追回過程及糾正預防措施的監督執行。
3.有關追蹤產品要求的環節
3.1、批號——采購日期——數量——品名——規格。
3.2、各類產品達到檢驗標準。
3.3、人員、設備。
3.4、原料采購——產品銷售。
4、程序內容
4.1組織應有適當的程序以確保發現和控制不合格產品,預防其無意被附上 FSC 聲明并被銷售和交付。在交付后發現產品為不合格產品時,組織應:
a) 在 5 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認證機構和所有直接受影響的客戶關于確定的不合格產品,并保存通知記錄。
b)立即停止銷售任何庫存里的不符合品;
c) 分析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發生;
d) 配合認證機構,使認證機構確認組織采取了適當的行動來糾正不符合。
4.2追溯和召回流程
正向追溯
銷售部FSC產品訂單→ FSC產品銷售發票 → 包裝記錄(訂單號)
(訂單號) (訂單號,產品信息、顧客信息)
→ FSC產品采購訂單 → FSC產品出庫記錄或送貨單 → FSC產品采購發票
(訂單號) (FSC產品信息, 訂單號) (FSC產品和供應商信息, 訂單號)
4.3召回產品應單獨隔離存放,事件調查清楚后,由主管部門處理。
4.4 保留產品召回及處理的詳細記錄。
更新時間:2024/3/5 10: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