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 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
a) 認證機構應有計劃、系統性地對所有程序進行周期性內部審核,以驗證其質量保證體系被有效地實施。認證機構應確保:
1) 至少每12個月進行一次內部審核;
2) 將審核結果通知被審核區域的負責人;
3) 及時采取適當有效的糾正措施;
4) 記錄并保存審核結果。
b) 認證機構中負有執行職責的管理者,應按規定的時間間隔對其質量保證體系進行管理評審,以確保質量保證體系能持續、適宜和有效地滿足本文件的要求及規定的質量方針和目標。管理評審記錄應予以保存。
4.1.7 文件
a) 認證機構應建立和定期更新以下內容,并在有要求時提供(通過出版物、電子媒介或其它途徑):
1) 授權認證機構運行的信息;
2) 認證制度的書面聲明,包括其批準、保持、擴大、縮小、暫停和撤銷認證的規則和程序;
3) 審核和認證過程的有關信息;
4) 認證機構獲得財務支持的方式和途徑的說明,以及向申請者和已獲認證組織收取費用的一般信息;
5) 申請者和已獲認證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說明,包括使用認證機構的標志以及對認證資格進行宣傳的要求和限制;
6) 處理申訴、投訴和爭議的程序信息;
7) 已獲認證組織的名錄(包括地址和所批準的認證范圍)。
b) 認證機構應建立和保持對所有與認證職能有關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控制的程序。對最初起草、補充修訂或更改文件,在發布之前,應由經授權的、具有能力的人員評審并批準。應保存一份標有發布狀態和/或修訂狀態的所有適用文件清單。對所有這些文件的發放應進行控制,以確保認證機構或組織的人員在開展涉及申請者或獲證組織活動的工作時及時得到這些文件的有效版本。
更新時間:2016/10/10 17:0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