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認證證書與認證標志的使用
5.7.1 獲得認可的認證機構只能在認可的業務范圍內頒發認可機構統一格式的帶認可機構標志的認證證書。如果組織要求頒發不帶認可標志的認證證書,為了表明認證證書的認可地位,證書上至少應包括認可機構的名稱和認可注冊號。
5.7.2 認證機構應有相應的程序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標志的所有權、使用情況加以規定和控制。
5.7.3 認證機構應有使用認證標志、處理誤用認證標志的程序。獲證組織只能按認證機構的書面授權使用規定的認證標志。該標志不能用于產品上或作為產品的合格說明,也不能以易于使人產生誤解或混淆的方式來使用。
5.7.4 認證機構應避免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標志來代表不同種類的符合性認證(如產品認證和管理體系認證),如有多個標志時應避免不同標志意義的混淆。
5.7.5 認證機構應有相應的程序以便采取適當措施,對獲證組織在廣告、商品目錄等材料中對認證的不正確宣傳及對證書和標志的誤導性使用做出處理。
注:該處理措施可包括糾正措施、違規行為的公布和認證證書的撤銷,以及其它必要的法律手段。
5.8 對相關方與組織之間信息交流記錄的調閱
認證機構應要求每個獲證組織在必要時提供與相關方信息交流的記錄和所有投訴記錄,以及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標準或其它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所采取的糾正措施的記錄。
6 附則
6.1 本文件由認可機構負責解釋。
6.2 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要求(試行)》同時廢止。
更新時間:2016/10/10 17: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