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升降機安全規則(GB10055-1996)
12 導軌架的附著
12.1 導軌架的高度超過最大獨立高度時應設有附著裝置。
12.2 升降機運動部件與建筑物和固定施工設備(如腳手架等)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25m。
13 電氣
13.1 升降機應有主電路各相絕緣的手動開關,該開關應設在便于操作之處。開關手柄應為單向打開接觸器,在"關"的位置上可以鎖住。
13.2 電路中應裝有保險絲或斷路器,電纜和電線在升降機工作中應防止機械損壞,電纜在吊籠運行中應自由拖行不受阻礙。
13.3 電氣設備應防止外界干擾及雨、雪、混凝土、砂漿、塵埃等物質的影響。在需要排水的地方應設有排水孔。
13.4 升降機結構、電動機和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均應接地,接地電阻不超過4Ω。
13.5 當接地出現故障時,主控制電路和其他控制電路中斷路器應自動切斷。
13.6 上、下接觸器應電氣聯鎖。
13.7 吊籠應設有檢修或拆裝時在頂部使用的控制盒。對多速升降機只允許吊籠以低速運行。在使用吊籠頂部控制盒時,其他操作裝置均不起作用,但吊籠的安全裝置仍起保護作用。控制盒應安裝非自行復位的急停開關,任何時候均可切斷電路停止吊籠的運行。
13.8 在操作位置上應標明控制元件的用途和動作方向。
13.9 在施工升降機安裝高度大于120m并超過建筑物高度時應安裝空中障礙燈。
13.10 電氣及電氣元件(電子元器件部分除外)的對地絕緣電阻不應小于0.5MΩ,電氣線路的對地絕緣電阻不應小于1MΩ。
13.11 電氣線路的安全觸點的絕緣電壓,當外殼保護等級在IP4X以上時為250V;當外殼保護等級小于IP4X時為500V。
13.12 在多重觸點的情況下,觸點間的距離不得小于2mm。
13.13 觸點及導體材料的磨損不應導致觸點短路。
13.14 電路應設有相序和斷相保護器及過載保護器。
13.15 任何電氣設備都不應與電氣安全裝置并聯,同時內部或外部的感應電流都不應影響電氣安全裝置的正常工作。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部提出。
本標準由建設部建筑機械與車輛技術標準歸口單位北京建筑機械綜合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建筑機械化研究所、北京京港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北京建筑機械綜合研究所共同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東紅、陳德清、國麟巖、陶行。
本標準1988年12月首次發布。
更新時間:2016/11/15 8:5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