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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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負責歸口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監督工作。 (三)地方經委協助國家經委和產品歸口管理部門做好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監督工作。 第四條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產品必須達到現行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部頒標準,下同); (三)產品必須具有按規定程序批準的正確、完整的圖紙或技術文件; (四)企業必須具備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計量檢驗與測試手段; (五)企業必須有一支足以保證產品質量和進行正常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檢驗人員隊伍,并能嚴格按照圖紙、生產工藝和技術標準進行生產、試驗和檢測; (六)產品生產過程必須建立有效的質量控制。 第五條 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必須向產品歸口管理部門提出,并抄報地方經委。產品歸口管理部門接受企業申請后,應即組織測試、檢驗單位并吸收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人員參加,對申請企業的有關產品和生產技術條件進行檢查和評審。凡符合第四條規定的,發給生產許可證,并報國家經委匯總,統一公布名單。經檢查、評審不合格的,允許企業經過整頓,達到條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