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投訴與爭議處理程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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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申訴應以書面形式提交CNASC辦公室。
2.5 CNASC辦公室自收到書面申訴之日起3天內,應將該申訴提交CNASC,由其成立專門委員會以調查取證、召集會議等方式進行判斷處理。
自收到書面申訴之日起2個月內,CNASC專門委員會應做出裁定處理意見,經CNASC主任批準后,將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CNASC辦公室和申訴人。CNASC辦公室自收到裁定通知書后10個工作日,應采取相應的措施執行該裁定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申訴人。
2.6申訴處理的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2.7申訴人對申訴處理的結論持有疑義,可直接向授權CNASC從事認可及相關活動的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指導委員會或國家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上訴。
3 投訴
3.1 投訴是投訴人對CNASC、CNASC已認可的機構或已獲認可機構認證的組織就與其認可認證有關事宜提出的正式的抱怨意見。
3.2 相關組織和個人均可對CNASC派出的評審組的工作質量、評審人員和CNASC工作人員的道德、行為、能力以及CNASC與認可有關的工作和獲得CNASC認可的認證機構的OSHMS、認可業務范圍以及經CNASC 認可的機構所認證的組織的OSHMS等問題提出投訴意見。
3.3 CNASC受理投訴的時效期間為自相關事項發生之日起一年。
3.4 投訴意見應以書面形式提交CNASC辦公室。
3.5 CNASC辦公室指派工作組/專門人員對投訴意見進行調查處理,并在收到投訴后的2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給予答復,通知投訴人對投訴的處理情況。
3.6 投訴人對投訴處理結論持有疑義時可提出申訴。
4 爭議
4.1 爭議是提出人對CNASC或已獲認可的認證機構或其認證的組織就與認可有關的事宜提出的正式不同意見。
4.2 爭議的雙方、相關組織和個人均可在相關事項發生后30天內對符合本規則4.1條的任何事項提出爭議。
4.3 爭議意見可以書面、口頭、電話等各種正當的方式向CNASC辦公室表示。
4.4 CNASC以調查調解、仲裁等方式對爭議進行處理。
4.5 CNASC辦公室自接到爭議意見后在20個工作日內以同樣的方式向爭議提出人做出答復。爭議的雙方應執行CNASC辦公室的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