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投訴和爭議的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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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要求填寫能夠直接聯系到制造商的電話、傳真、電子郵件。
2 申請人信息:
申請人注冊名稱、地址要求填寫與申請人營業執照上的注冊名稱和地址一致。
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要求填寫能夠直接聯系到申請人的電話、傳真、電子郵件。
認證聯系人:要求填寫負責產品認證的聯絡人員,其電話、傳真要求能夠直接、方便地找到此人,以便認證機構和檢查組聯系有關認證或工廠檢查時間等事宜。
3 工廠質量負責人:
要求填寫在工廠中負責產品質量的管理人員,具體職責和權限見《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條款1.1的規定,此人要獲得由工廠最高管理者的文字任命,并在相關的文件中對其職責和權限有明確地描述。
4 工廠員工總數:
要求填寫與申證產品有關的所有員工的數量(包括涉及生產申證產品生產的工人及管理人員)。
5.1 申證產品的申請編號、名稱、型號規格、商標:
要求填寫申證產品的名稱、型號規格、商標和申請編號,要與《產品認證申請書》所填寫的相一致。例如:
名稱:樓頂扇
型號/規格:FD-B16 220V 50Hz 400mm 55W I類
商標:ABC 申請編號: A2003CCC0702-XXXXXX
5.2 申請產品認證依據的標準:
要求填寫申請認證產品所依據的安全標準及相關標準(如括電磁兼容標準),應填寫標準號、年份和標準名稱,例如:GB12350-2000《小功率電動機的安全要求》。
6.1 工廠是否按實施規則的要求建立文件化質量體系:
1 目的 為保證CQC開展認證工作的公正、準確,維護申請人和已獲認證供方的利益制訂本程序。 2 范圍 2.1 與CQC認證服務相關的組織和個人有關CQC認證業務的申訴、投訴、爭議。 2.2 下列情況不屬受理范圍: 2.2.1已進入法律程序的申訴、投訴、爭議。 2.2.2申請人和獲證方因民事、經濟糾紛引發的申訴、投訴、爭議。 2.2.3超出CQC業務范圍的申訴、投訴、爭議。 2.2.4爭議雙方已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執行,并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申訴、投訴、爭議。 2.2.5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申訴、投訴、爭議。 2.2.6證據不全的申訴、投訴、爭議。 2.2.7經過有關部門處理過的申訴、投訴、爭議。 2.2.8屬于紀檢部門、監察機關管轄范圍的申訴、投訴、爭議。 3 職責 3.1 CQC質量監督處負責接受來自各界的申訴、投訴與爭議,對CQC各處(室)、各評審中心的申訴、投訴、爭議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3.2 對于向CQC提出的申訴、投訴與爭議,由質量監督處負責組織調查,各處室和有關評審中心積極配合,監督處提出處理建議,報CQC主任批準后執行。 3.3 向管理委員會提出對CQC的申訴、投訴,由管理委員會進行處理,CQC有關方應積極配合調查與處理。 3.4 為體現公正性,申訴、投訴涉及的相關人員及原認證決定相關人在申訴和投訴處理過程中應予以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