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租用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最近更新: | 人氣: 12040
第十六條 承租方應加強租用船舶安全管理,實施船舶安全監督、定期安全檢查。并落實船舶防臺、防汛、防突風襲擊等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七條 租用的交通船,不論是載人作業或是載人航行時,船上作業人員及乘員必須穿救生衣,交通船要限定人員,不準超載航行。
第十八條 租用船舶的船員。必須遵守承租方對船舶管理、勞動安全管理、治安、消防、環境保護管理等規章制度。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如有與國家頒布的有關規定不相一致的,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集團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白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