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管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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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污染源有污染物防治設施之制,其制程在操作前,應先確認防治設施可正常操作方可開始制程作業。
5.10造成污染源制程操作之人員應依【教育訓練管制程序】辦理。
5.11本事業處廢棄物儲存分布圖見【廢棄物儲存分布圖】(附件一)。
6. 相關文件:
6.1【品質記錄管制程序】 (814-216-0001)
6.2【文件與資料管制程序】 (814-205-0001)
6.3【訓練管制程序】 (814-218-0001)
7. 表單:
7.1 廢棄物清運一覽表 (814-444-0007)
7.2 廢棄物清理方式列管一覽表 (814-444-0008)
1. 目的:
為防止廢棄物對本廠及地域的環境及勞安衛影響,特訂定本程序以規定廢棄物的管理。
2. 范圍:
適用于本廠事業活動所產生的廢棄物,含生活垃圾和生產廢棄物。
3. 權責:
3.1管理部:
3.1.1 負責廢棄物之分類整理及定期委托清運;
3.1.2 負責提報【廢棄物清運一覽表】及存查;
3.2 各相關單位:負責廢棄物之分類標示放置。
4. 定義:
4.1垃圾:廢棄或已報廢的物品。
4.2生活垃圾:生活中產生的垃圾以及街道清運物,同時含機關、團體、商業、服務業等單位產生的,由當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清運的垃圾。
4.3生產廢棄物:產生于工業生產制程中,對本廠產品生產無用的廢棄物。
4.4有害生產廢棄物:凡本廠產生之廢棄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急性毒性品名錄表】者均屬之。
4.5可回收資源垃圾:無污染疑慮的紙、金屬、瓶、罐…等可以回收或轉賣的廢棄物。
5. 作業內容:
5.1 各相關單位應將產生之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方式列管一覽表】列管項目所規定之分類儲存方式,將廢棄物放置于規定區域,並依【廢棄物清運一覽表】記錄產生量資料,以利管理部定期委托清運。
5.2 各單位如發現有未列管之廢棄物時,應通知管理部,以利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訂定本廠列管方式,俟獲確認完成列管后,再依規定分類放置。
5.3 生產廢棄物儲存依法規規定執行防護措施遮蓋圍封,確保不透水並分別標識區分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