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在區域政府已經建立或擬建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制。
(三)所在區域政府能夠結合當地產業發展實際情況,已制定或擬制定推動當地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業的發展規劃和支持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業發展的土地、財政、人才等配套政策措施,并提供專項資金保證。
(四)所在區域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業分布集中、規劃明確、發展潛力大,有一批有影響力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并且:
1.區域內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同級區域內排名前三位;
2.區域內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少于5億元,或區域內年營業收入千萬元以上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不少于10家。考慮到我國東、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的差異情況,中部地區相同指標可適當降低10%左右,西部地區可適當降低20%左右。
(五)所在區域近三年未發生過系統性檢驗檢測認證質量事故。
(六)申報區域內已建立檢驗檢測認證相關行業協會,行業協會能發揮中介組織作用,組織區域內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積極參與示范區創建工作。
(七)區域內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及國外標準;積極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積極參與國家級科研項目等科研工作。
(八)獲得所在區域省級質檢部門的推薦。
(九)申請區域所在地已獲得有關政府部門批準的國家級和省市級服務業示范區的,予以優先考慮。
五、申報程序
(一)申報。申報地區須如實填寫《國家檢驗檢測認證公共服務平臺示范區申報表》(見附件)并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報送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
(二)推薦。各省級質檢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的申報條件,對本行政區域申報地區進行初步考核后,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推薦意見;
(三)創建。國家認監委根據各省推薦情況,按照有關創建要求對申報地區上報材料進行審查、網上公示、核實和公布。
六、后續運行
示范區每年應定期向國家認監委報告運行情況、示范經驗,并接受國家認監委不定期的調研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