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車工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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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8龍門吊完全操作按本規程執行,行使時,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吊運高大物件妨礙視線時,兩旁應設專人監視和指揮。
3.1.19行車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a.超過規定負荷不吊。
b.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c.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規定不吊。
d.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e.歪拉斜掛不吊。
f.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的不吊。
g.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的不吊。
h.帶棱角缺口未墊好不吊。
i.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j.鋼鐵水過滿,未打固定卡子不吊。
3.1.20工作完畢,天車應停放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斷電源。
3.2掛鉤工安全操作規程
3.2.1必須熟悉起吊工具的基本性能和各種吊具、索具的最大允許負荷和報廢標準,熟練掌握信號,并遵守天車工的“十不吊”。
3.2.2起吊工具要經常檢查,確保完好可靠,并要妥善保管,不準隨地亂丟,不準超負荷使用。
3.2.3起吊物件指揮時,手勢要清楚,信號要明確,不準戴手套指揮,起吊大型重噸位物件時,必須先試吊,離地面0.2—0.3米時進行檢查,確認穩妥方可起吊運行。
3.2.4起吊件必須捆縛牢固,棱角缺口部位應設襯墊,吊位應正確,起吊件翻身時應掌握重心,注意周圍人員行動。
3.2.5用兩臺天車起吊一物件時須經領導批準,應按天車額定量合理定配,統一指揮,步調一致。
3.2.6多人吊運重物,應有專人現場指揮,不準在起吊件下面停留或行走。
3.2.7捆縛吊物選擇繩索夾角要適當,不得小于120°,遇特殊起吊時應用專用工具。
3.2.8吊運物件應按規定地點妥善堆放,不準將重物堆放在動力輸送管線上面或安全通道上。
3.2.9天車掛鉤工同一手勢:
a.心向上表示吊鉤向上。
b.手心向下表示吊鉤向下。
c.手心向前表示大車向前。
d.手心向后表示大車向后。
e.手心向左表示小車向左。
f.手心向右表示小車向右。
g.小指向上表示吊鉤小起。
h.小指向下表示吊鉤小落。
i.兩手交叉表示停止。
j.起吊手勢應有哨音信號配合。
3.3電葫蘆工安全操作規程
3.3.1凡有操作室的電動葫蘆必須有專人操作,嚴格遵守天車工的有關操作規程。
3.3.2開動前認真檢查設備的機械、電氣、鋼絲繩、吊鉤、限位等,是否完好可靠。
3.3.3不能超負荷起吊,起吊時,手不準在繩索與物體之間,吊物上升時嚴防撞頂。
3.3.4起吊物件時,必須遵守掛鉤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捆扎應牢固,在物體的棱角缺口處,應設襯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