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管理
最近更新: | 人氣: 11785
3.1.6 在有機產品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或者以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為原料的加工產品,應當注明“轉換”字樣和轉換期限。 4. 標志的制作 申請人可向綜合處提出在獲證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材料上印刷/模壓標志的申請和設計方案,經審批同意后自行制作。 5 標志的使用 5.1 申請人在產品獲得認證后,在證書有效期內,可在獲證產品及其外包裝上使用標志。 申請人根據獲證產品特點,按以下規定選取使用方式: 5.1.1 標準規格標志,必須加施在獲證產品本體的顯著位置; 5.1.2 印制、模壓標志的,應加施在獲證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材料的顯著位置; 5.1.3 在獲證產品的本體不能加施標志的,必須將標志加施在產品的最小包裝及隨附文件中。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最小包裝上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同時,應當在相鄰部位標注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標識或者機構名稱,相關圖案或者文字應當不大于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6 標志的管理 6.1 申請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6.1.1 建立標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對標志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存檔; 6.1.2 保證使用標志的產品符合認證要求; 6.1.3 只在證書所限定的產品上加貼標志; 6.1.4 在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中正確地使用認證標志,不得利用認證標志誤導、欺詐消費者; 6.1.5 接受中心對標志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6.2 中心對標志的制作、發放和使用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6.3 認證有效期內的產品不符合認證要求,中心將責令申請人限期改正,在糾正期間不得使用認證標志。 6.4 如果發現獲證方有影響有機產品完整性的違規行為的, 獲證方應將認證標志或任何其它認證證明從所有與違規行為有關的全部產品中撤銷。 6.5 對作出撤銷、暫停使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中心在作出撤銷、暫停使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決定的同時,將監督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停止使用、暫時封存或者銷毀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6.6 偽造、變造、盜用、冒用、買賣和轉讓認證標志以及其他違反認證標志管理規定的,認證中心將按照暫停、撤銷認證的條件和程序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暫停或撤銷認證證書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