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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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獲證單位或者個人發生變更的; b.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或者個人發生變更的; c.產品種類變更的; d.有機產品轉換期滿,需要變更的。 8.5 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有機產品認證機構重新申請認證: a.產地(基地)、加工場所或者經營活動發生變更的; b.其他不能持續符合有機產品標準、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 8.6 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及時作出暫停、撤銷認證證書的決定: a.獲證產品不能持續符合標準、技術規范要求的, 或發現影響有機產品完整性的違規行為等情況的; b.獲證單位或者個人發生變更的; c.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發生變更的; d.產品種類與證書不相符的; e.未按規定加施或者使用有機產品標志的。 8.7 獲證企業應妥善保管好證書,以免丟失、損壞。如發生證書丟失、損壞的,獲證企業可申請補發。 8.8 證書不準偽造、涂改、出借、出租、轉讓、部分出示、部分復印。 8.9 企業應按時交納認證費用,以獲得證書。 9 中心在發現如下情況時,應采取糾正措施: 9.1 發現證書被誤用。主要形式有: 9.1.1 錯誤使用證書或誤用于不合格品; 9.1.2 未經許可使用證書。 9.2 發證后發現認證產品有危險。原因主要有: 9.2.1 標準不適當; 9.2.2 未預料到產品的最終用途; 9.2.3 制造缺陷。 9.3 在任何資料中發現有對證書的不正確宣傳。 9.4 未經中心批準,擅自更改證書內容、變造證書。 10 當發現以上情況時,中心采取的糾正措施有: 10.1 責令該證書使用單位采取糾正措施; 10.2 按《產品認證證書暫停、恢復、撤消、注銷的條件和程序》暫停或撤銷該證書; 10.3 必要時按相關法律追究該單位的法律責任。 11證書補發 11.1由于未妥善保管造成證書遺失的,獲證企業可以在登報掛失后向CQC提出證書補發申請。 11.2綜合處在收到獲證企業的證書補發申請書(原件),登報掛失聲明(原件或同等效力的文件),確認無誤后,受理補發申請。 11.3綜合處在1個工作日內,向申請證書補發企業發出收費通知單。 11.4經財務處確認款到帳后,綜合處在2個工作日內將新證書補發給獲證企業,做好相關記錄和歸檔,并在網站上予以公布。 12 證書錯誤的修改。 12.1 產品認證處受理獲證企業的證書修改申請,并收回原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