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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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歇業、停業的企業需要恢復營業的,應當向其備案的盛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重新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恢復營業。
第二十五條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原發證機關按照原申請程序對換證申請進行審核,認為符合條件的,予以換發新證;認為不符合條件的,發給不予換證通知書并說明理由,原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由原發證機關收回并公告注銷。
原發證機關應當在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換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換證,原發證機關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辦手續。
第二十七條根據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的書面申請,盛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收回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并公告注銷。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被收回的,不得繼續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
第二十八條未取得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擅自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或者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超出有效期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移交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并注銷其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
(一)未在其網站主頁顯著位置標明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號碼的;
(二)超出審核同意范圍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
(三)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之間的互聯 網藥品交易提供服務的企業與行政機關、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存在隸屬關系、產權關系或者其他經濟利益關系的;
(四)有關變更事項未經審批的。
第三十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為未經許可的企業或者機構交易未經審批的藥品提供服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撤銷其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并注銷其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同時移交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