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國可以采用的補救措施當受補貼的進口商品對進口國的貿易利益造成不利影響時,可供締約國采取的補救措施有哪些呢?本協議向貿易利益蒙受不利影響的國家提供兩個并行的可采取的解決辦法。第一種選擇如果這種不利影響發生在進口國的國內市場上,該國可征收不超過該產品所受到的補貼數額的“反補貼稅”,如果該國能夠證明此類受補貼的進口商品:◆對某一已建立的工業造成實質損害或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對某一國內工業的建立造成實質阻礙。為保證不武斷地采取征收反補貼稅的此類行動,本協議制定了政府對調查投訴以及判定“對國內工業造成損害”的標準所應遵循的程序。第二種選擇對受影響的國家可采取的第二種選擇辦法是請求與補貼國進行磋商。如果此類磋商失敗,該國可要求補貼及反補貼措施委員會核查此類磋商并提出建議。然而,如果補貼國未能接受或實施該建議,受影響國可要求委員會授權,對補貼國采取“反措施”。此類措施可能會影響到除受補貼產品以外的其它產品。應當注意的是,這一方法通常只能在采取補貼的國家市場上或第三國市場產生不利影響的情況下才采用,但這并非唯一可行的方法。這些選擇措施可同時施行。然而,就某一具體補貼在進口國國內市場所造成的影響,只允許采用一種解救措施(或者征收反補貼稅,或者采取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