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最近更新:2014/5/7 | 人氣: 19664
關鍵特性是指組織在決定如何管理重要環境因素、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改進環境績效時須要考慮的那些特性。
為了保證測量結果的有效性,應當按規定的時間間隔,或在使用前,根據測量標準對測量儀器進行校準或驗證。測量標準要以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為依據。如果無上述標準,應當保存對校準依據的記錄。
A.5.2 合規性評價
組織應當能證實其已對遵守法律法規要求(包括有關許可和執照的要求)的情況進行了評價。
組織應當能證實其已對遵守其他要求的情況進行了評價。
A.5.3 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
組織在制定程序以執行本節的要求時,根據不符合的性質,有時可能只須制定少量的正式計劃,即能達到目的,有時則有賴于更復雜、更長期的活動。文件的制定應當和這些措施的規模相適應。
A.5.4 記錄控制
環境記錄可包括:
a) 抱怨記錄;
b) 培訓記錄;
c) 過程監測記錄;
d) 檢查、維護和校準記錄;
e) 有關的供方與合同方記錄;
f) 偶發事件報告;
g) 應急準備試驗記錄;
h) 審核結果;
i) 管理評審結果;;
j) 和外部進行信息交流的決定;
k) 適用的環境法律法規要求的記錄;
l) 重要環境因素記錄;
m) 環境會議記錄;
n) 環境績效信息;
o) 對法律法規符合性的記錄;
p) 和相關方的交流。
應當對機密信息加以考慮。
注:記錄不是證實符合本標準的惟一證據來源。
A.5.5 內部審核
對環境管理體系的內部審核,可由組織內部人員或組織聘請的外部人員承擔,無論哪種情況,從事審核的人員都應當具備必要的能力,并處在獨立的地位,從而能夠公正,客觀地實施審核。對于小型組織,只要審核員與所審核的活動無責任關系,就可以認為審核員是獨立的。
注1:如果組織希望把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守法性審核結合在一起,就應當明確劃分兩者的目的和范圍。本標準不涉及環境守法性審核的內容。
注2:關于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的指南見GB/T19011。
A.6 管理評審
管理評審應當覆蓋整個環境管理體系,但不必在一次評審中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所有要素都進行評審,同時評審過程可以延續一段時期。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GB/T 24001與GB/T 19001之間的聯系
表B.1和表B.2中給出了GB/T 24001-2004與GB/T 19001-2000之間,以及GB/T 19001-2000和GB/T 24001-2004之間相近技術內容的對應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