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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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分析天平(0.1mg);(二)濁度計;(三)色度計;(四)秒表;(五)紫外分光光度計;(六)CO2測定儀;(七)滅菌鍋;(八)微生物培養箱;(九)生物顯微鏡;(十)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十一)酸度計;(十二)恒溫水浴鍋:控溫精度±5℃。
檢驗設備中(七)、(八)、(九)、(十)用于生產過程控制中的微生物檢驗。
七、檢驗項目及判定原則
(一)檢驗項目。
啤酒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啤酒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注
1
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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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凈含量負偏差
√
√
√
3
外觀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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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非瓶裝的鮮啤酒不要求
4
濁度
√
√
√
對非瓶裝的鮮啤酒不要求
5
泡沫形態
√
√
√
6
泡持性
√
√
√
對桶裝(鮮、生、熟)的啤酒不要求
7
香氣和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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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酒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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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原麥汁濃度
√
√
√
10
總酸
√
√
√
11
二氧化碳
√
√
√
12
雙乙酰
√
√
√
對濃色和黑色啤酒不要求
13
蔗糖轉化酶活性
√
√
√
僅對生啤酒和鮮啤酒有要求
14
真正發酵度
√
√
√
僅對干啤酒有要求
15
菌落總數
√
√
*
對生、鮮啤酒不要求
16
大腸菌群
√
√
√
適用鮮啤酒
*
適用鮮啤酒以外的啤酒
17
鉛
√
√
*
18
二氧化硫殘留量
√
√
*
19
黃曲霉毒素B1
√
*
20
N-二甲基亞硝胺
√
21
標簽
√
√
注:1.標簽必須標注的內容:產品名稱、原料、酒精度、原麥汁濃度、凈含量(凈容量)、制造者名稱和地址、灌裝(生產)日期、保質期、采用標準號及質量等級;
2.啤酒在標簽、附標或外包裝上應印有“警示語”——“切勿撞擊,防止爆瓶”。
(二)項目分類。
1.缺陷項目: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鉛、二氧化硫殘留量、黃曲霉毒素B1、N-二甲基亞硝胺。
2.嚴重瑕疵項目:凈含量負偏差、包裝、標簽、特種啤酒的特征性指標(系指:干啤酒的“真正(實際)發酵度”、冰啤酒的“濁度”)、生啤酒及鮮啤酒的“蔗糖轉化酶活性”和雙乙酰。
3.一般瑕疵項目:除缺陷項目和嚴重瑕疵項目以外的其余項目。
(三)判定原則。
1.檢驗項目全部符合規定的,或只有1項一般瑕疵項目不符合規定且不低于下一個質量等級指標的,判為符合發證條件。
2.其他情況均判為不符合發證條件。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申請取證的產品品種,每類隨機抽取1種產品進行發證檢驗。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所抽每個品種應為企業生產的主導產品。聽、瓶裝啤酒的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箱。桶裝啤酒的抽樣基數不得少于100桶。凈含量≥500mL的抽樣數量為24瓶,凈含量<500mL的抽樣數量為32瓶、聽。桶裝啤酒的抽樣數量為2桶。所抽樣品1/2用于檢驗,1/2用于備查。核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查企業陪同人員確認無誤后,雙方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并當場加貼封條封存樣品后送檢驗機構。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和抽樣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