焙炒咖啡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最近更新: | 人氣: 8481
如企業申請2種產品,抽取咖啡粉進行發證檢驗。
所抽樣品須為相同生產日期,保質期內的合格產品。每種產品隨機抽取4件,樣品總量不得少于800克,抽樣樣品基數不少于200件。
上述抽樣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核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樣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當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封樣日期。
九、其他要求
1.本類產品允許分裝。
2.咖啡粉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和出廠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參照焙炒咖啡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