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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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十一、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由企業發給喪葬補助費,標準一個半月工資。
十二、本規定適用于廣東省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十三、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施。今后國家有新規定,按國家的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