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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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均等。親屬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如死者生前留有遺囑的,按遺囑辦理。
被保險人領取殘疾退休金期間因舊傷復發死亡的,遺屬撫恤金按本條本項標準的
百分之五十計發。
(三)供養直系親屬、配偶生活補助費:
供養一人者,發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獎工資的百分之三十;
供養兩人及兩人以上,發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
被供養者是孤老或孤兒者,按上述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計發。
生活補助費按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配偶,直到失去供養條件為止。供養直紗親
屬的范圍、條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生活補助費每年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調整,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工傷醫療終結或被鑒定殘疾等級后,舊傷復發經勞動能力
鑒定機構確認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期間的待遇;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殘疾等
級發生變更的,從鑒定生效之月開始改領相應等級的待遇,其中一次性殘疾補償金,
按新的等級標準補發差額。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實施前發生工傷的,按月發給的殘疾退休金、護理費和供養
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從本條例實施之月起改按本條例規定的標準和支付渠道執行,
但一次性待遇和按月領取的待遇差額不予補發。
第三十三條 同一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或商業性人身、人壽保險賠償的,按民
事賠償或商來保險賠償、社會工傷保險補償的順序處理。除醫療費和喪葬費不重復支
付外,本條例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照發。
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三
個月內由所在單位照發本人工資。從第四個月起暫按因工死亡處理,由社會保險部門
按月發給供養直系親屬、配偶生活補助費,發給一次性遺屬撫恤金的百分之五十。當
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時,再發給其余待遇。失蹤后出現的,從本人工資中扣還已發的
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 領取長期殘疾退休金的被保險人或領取長期生活補助費的供養直系
親屬、配偶應定期提供生存證明,方可繼續領取。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社會保險監督機構是工傷保險基金的監督組織,由政府或政府指定
部門、單位和被保險人三方代表按等比例原則組成,依法監督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
管理。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的活動方式由章程規定,其章程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七條 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社會保險部門的基金收支和單位按規定繳納工
傷保險費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各級社會保險部門應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健全內部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