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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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養老金超過10年的長壽者,支付養老金直至身亡為止。
7. 投保對象從本縣(市)遷往外地,若遷入地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需將其保險關系(含資金)轉入遷入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若遷入地尚未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可將其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發本人。
8. 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學等農轉非,可將保險關系(含資金)轉入新的保險軌道,或將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還本人。
五、基金的管理與保值增殖
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保值增殖主要是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不直接用于投資。基金使用,必須兼顧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國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同時要建立監督保障機制。
1.縣(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在指定的專業銀行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專帳專管,專款專用。民政部門和其它部門都不能動用資金。
2.各鄉鎮交納的養老保險基金直接入銀行的專戶。
3.養老保險基金除需現支付部分外,原則上應及時轉為國家債券。國家以償還債務的形式返回養老金。現金通過銀行收付。
4.養老保險基金用于地方建設,原則上不由地方直接用于投資,而是存入銀行,地方通過向銀行貸款,用于建設。具體做法,另行規定。
5.農村社會養老基金和按規定提取的管理服務費以及個人領取的養老金,都不計征稅、費。
六、立法、機構、管理和經費
1.根據《基本方案》,由縣(市)政府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管理辦法》。通過實踐,補充完善后,由政府發布決定或命令,依法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實施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委員會由政府主管領導同志任主任,其成員由民政、財政、稅務、計劃、鄉鎮企業、審計、銀行等部門的負責同志和投保人代表組成。鄉(鎮)、村兩級群眾性的社會保障委員會要協助工作,并發揮監督作用。
3.縣(市)成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隸屬民政局),為非營利性的事業機構,經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管理養老保險基金。
4.鄉鎮設代辦站或招聘代辦員,負責收取、支付保費、登記建帳及其它日常工作。
5.村由會計、出納代辦,負責收取保費、發放養老金等工作。
6.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按人立戶記帳建檔,實行村(企業)、鄉、縣三級管理。保險費必須按期交納,按規定進入銀行專用帳戶。逾期可罰交滯納金。發給投保人保險費交費賃證,到領取年齡后,換發支付憑證。隨著條件的成熟,逐步建立個人社會保障號碼,運用計算機管理,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