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產品認定管理暫行辦法(2)
最近更新: | 人氣: 9941
第六章 認定管理機構和檢驗機構
第二十五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本辦法規定的職權范圍各司其職,做好環保產品認定的監督管理工作,對超出職權范圍或濫用職權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通報批評、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保產品認定管理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的規定,堅持公平、公開、科學的原則,認真履行職責。對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者,應調離其工作崗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其他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環保產品認定的產品檢驗由認定管理機構認可的檢驗機構承擔,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堅持科學、準確、真實的原則,按照規定的檢驗方法、內容和范圍進行檢驗。
第二十八條 檢驗機構不得亂收費或向產品送檢單位提出超出其職權范圍以外的任何要求。檢驗機構有侵害產品送檢單位的合法權益時,產品送檢單位可以向環保產品認定管理機構投訴。
第二十九條 檢驗機構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誤,造成檢驗結論不當或錯誤的;泄露認定產品的技術秘密,非法占有申請單位技術成果的,視其情節輕重,由認定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或取消認定檢驗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環保產品認定收費,參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3〕價費字56號《產品質量認證收費管理試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的解釋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監督實施由科技標準司負責。
為保障本辦法的貫徹實施,可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