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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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5 貯存場所的要求
5.1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級、層數、占地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2 貯存地點及建筑結構的設置,除了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外,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
5.3 貯存場所的電氣安裝
5.3.1 化學危險品貯存建筑物、場所消防用電設備應能充分滿足消防用電的需要;并符合GBJ 16第十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5.3.2 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或建筑物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安全要求。
5.3.3 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避雷設備。
5.4 貯存場所通風或溫度調節
5.4.1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通風設備,并注意設備的防護措施。
5.4.2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通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5.4.3 通風管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
5.4.4 通風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須穿過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分隔。
5.4.5 貯存化學危險品建筑采暖的熱媒溫度不應過高,熱水采暖不應超過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機械采暖。
5.4.6 采暖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必須采用非燃燒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