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漁業水質標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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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 漁業水質要求
3.1 漁業水域的水質,應符合漁業水質標準(見表1)。
表1 漁業水質標準 mg/L
項目序號
項 目
標 準 值
1
色、臭、味
不得使魚、蝦、貝、藻類帶有異色、異臭、異味
2
漂浮物質
水面不得出現明顯油膜或浮沫
3
懸浮物質
人為增加的量不得超過10, 而且懸浮物質沉積于底部后, 不得對魚、蝦、貝類產生有害的影響
4
pH值
淡水6.5~8.5, 海水7.0~8.5
5
溶解氧
連續24h中, 16h以上必須大于5, 其余任何時候不得低于3, 對于鮭科魚類棲息水域冰封期其余任何時候不得低于4
6
生化需氧量(五天、20℃)
不超過5, 冰封期不超過3
7
總大腸菌群
不超過5000個/L(貝類養殖水質不超過500個/L)
8
汞
≤0.0005
9
鎘
≤0.005
10
鉛
≤0.05
11
鉻
≤0.1
12
銅
≤0.01
13
鋅
≤0.1
14
鎳
≤0.05
15
砷
≤0.05
16
氰化物
≤0.005
17
硫化物
≤0.2
18
氟化物(以F-計)
≤1
19
非離子氨
≤0.02
20
凱氏氮
≤0.05
21
揮發性酚
≤0.005
22
黃磷
≤0.001
23
石油類
≤0.05
24
丙烯腈
≤0.5
25
丙烯醛
≤0.02
26
六六六(丙體)
≤0.002
27
滴滴涕
≤0.001
28
馬拉硫磷
≤0.005
29
五氯酚鈉
≤0.01
30
樂果
≤0.1
31
甲胺磷
≤1
32
甲基對硫磷
≤0.0005
33
呋喃丹
≤0.01
3.2 各項標準數值系指單項測定最高允許值。
3.3 標準值單項超標,即表明不能保證魚、蝦、貝正常生長繁殖,并產生危害,危害程度應參考背景值、漁業環境的調查數據及有關漁業水質基準資料進行綜合評價。
4 漁業水質保護
4.1 任何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排放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廢棄物,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最近漁業水域的水質符合本標準。
4.2 未經處理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廢棄物嚴禁直接排入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魚、蝦、貝、藻類的養殖場及珍貴水生動物保護區。
4.3 嚴禁向漁業水域排放含病源體的污水;如需排放此類污水,必須經過處理和嚴格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