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樣性公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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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述明的具有社會、科學或經濟重要性的基因組和基因。
附 件 2
第1部分 仲裁
第1條
提出要求一方應通知秘書處,當事各方正依照本公約第27條將爭端提交仲裁。通知應說明仲裁的主題事項,并特別列入在解釋或適用上發生爭端的本公約或議定書條款。如果當事各方在法庭長指定之前沒有就爭端的主題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則仲裁法庭應裁定主題事項。秘書處應將收到的上述資料遞送本公約或有關議定書的所有締約國。
第2條
1.對于涉及兩個當事方的爭端,仲裁法庭應由仲裁員三人組成。爭端每一方應指派仲裁員一人,被指派的兩位仲裁員應共同協議指定第三位仲裁員,并由他擔任法庭庭長。后者不應是爭端任何一方的國民,且不得為爭端任何一方境內的普通居民,也不得為爭端任何一方所雇用,亦不曾以任何其他身份涉及該案件。
2.對于涉及兩個以上當事方的爭端,利害關系相同的當事方應通過協議共同指派一位仲裁員。
3.任何空缺都應按事先指派時規定的方式填補。
第3條
1.如在指派第二位仲裁員后兩個月內仍未指定仲裁法庭庭長,聯合國秘書長經任何一方請求,應在其后的兩個月內指定法庭庭長。
2.如爭端一方在接到要求后兩個月內沒有指派一位仲裁員,另一方可通知聯合國秘書長,后者應在其后的兩個月內指定一位仲裁員。
第4條
仲裁法庭應按照本公約,任何有關議定書的國際法的規定作出裁決。
第5條
除非爭端各方另有協議,仲裁法庭應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
第6條
仲裁法庭可應當事一方的請求建議必要的臨時保護措施。
第7條
爭端各方應便利仲裁法庭的工作,尤應以一切可用的方法:
(a) 向法庭提供一切有關文件,資料和便利;
(b) 在必要時使法庭得以傳喚證人或專家作證并接受其證據。
第8條
當事各方和仲裁員都有義務保護其在仲裁法庭訴訟期間秘密接受的資料的機密性。
第9條
除非仲裁法庭因案情特殊而另有決定,法庭的開支應由爭端各方平均分擔,法庭應保存一份所有開支的記錄,并向爭端各方提送一份開支決算表。
第10條
任何締約國在爭端的主題事項方面有法律性質的利害關系,可能因該案件的裁決受到影響,經法庭同意可以參加仲裁程序。
第11條
法庭可就爭端的主題事項直接引起的反訴聽取陳述并作出裁決。
第12條
仲裁法庭關于程序問題和實質問題的裁決都應以其成員的多數票作出。
第13條
爭端一方不到案或不辯護其主張時,他方可請求仲裁法庭繼續進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決。一方缺席或不辯護其主張不應妨礙仲裁程序的進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決之前,必須查明該要求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都確有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