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樣性公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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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附件的通過和修正
1.本公約或任何議定書的附件應成為本公約或該議定書的一個構成部分;除非另有規定,凡提及本公約或其議定書時,亦包括其任何附件在內。這種附件應以程序、科學、技術和行政事項為限。
2.任何議定書就其附件可能另有規定者除外,本公約的增補附件或任何議定書的附件的提出、通過和生效,應適用下列程序:
(a) 本公約或任何議定書的附件應依照第29條規定的程序提出和通過;
(b) 任何締約國如果不能接受本公約的某一增補附件或把它作為締約國的任何議定書的某一附件,應于公約保管者就其通過發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將此情況書通知保管者。保管者應于接到任何此種通知后立即通知所有締約國。一締約國可于任何時間撤銷以前的反對聲明,有關附件即按以下(c)項規定對它生效;
(c) 在公約保管者就附件通過發出通知之日起滿一年后,該附件應對未曾依照以上(b)項發出通知的本公約或任何有關議定書的所有締經國生效。
3.本公約附件或任何議定書附件的修正案的提出、通過和生效,應遵照本公約附件或議定書附件的提出、通過和生效所適用的同一程序。
4.如一個增補附件或對某一附件的修正案涉及對本公約或任何議定書的修正,則該增補附件或修正案須于本公約或有關議定書的修正生效以后方能生效。
第31條 表決權
1.除以下第2款之規定外,本公約或任何議定書的每一締約國應有一票表決權。
2.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對屬于其權限事項行使表決權時,其票數相當于其作為本公約或有關議定書締約國的成員國數目。如果這些組織的成員國行使其表決權,則該組織就不應行使其表決權,反之亦然。
第32條 本公約與其議定書之間的關系
1.一國或一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不得成為議定書締約國,除非已是或同時成為本公約締約國。
2.任何議定書下的決定,只應由該議定書締約國作出。尚未批準、接受、或核準一項議定書的公約締約國,可以觀察員身份參加該議定書締約國的任何會議。
第33條 簽署
本公約應從1992年6月5日至14日在里約熱內盧,并從1992年6月15日至1993年6月4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公開供各國和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簽署。
第34條 批準、接受或核準
1.本公約和任何議定書須由各國和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批準、接受或核準。批準、接受或核準書應交存公約保管者。
2.以上第1款所指的任何組織如成為本公約或任何議定書的締約組織而該組織沒有任何成員國是締約國,則該締約國組織應受公約或議定書規定的一切義務的約束。如這種組織及其成員國應就履行其公約或議定書義務和各自責任作出決定。在這種情況下,該組織和成員國不應同時有權行使公約或有關議定書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