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 資源,防治水害,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海水的開發、利用 、保護和管理,另行規定。
第三條 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 、水庫中的水,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家 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項事業。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 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
第五條 國家保護水資源,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植被,種樹種草,涵養水 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水質。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 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加強對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國家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各單位應當采用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八條 在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節約用水和進行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更新時間:2016/10/10 17: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