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3 多現場審核與抽樣
a) 當組織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活動和危害的多個現場時,認證機構可采用抽樣對這些現場進行審核。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對不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活動和危害的多個現場采用抽樣進行審核。
b) 當組織有多個現場時,認證機構的相關程序應能保證在最初的合同評審階段盡可能地識別出各個現場的差異,為審核是否采用抽樣以及抽樣水平的確定提供基本依據。
c) 認證機構應具有在多現場下進行審核并保證抽樣方案可信度的文件化的程序。這些程序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 規定方法以使認證機構證明:同一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管理了全部現場的活動并在全部現場有效運行;
2) 如對多現場的組織采用抽樣進行審核,抽樣的樣本規模應符合下述d)的規定。其中一部分樣本應按下述e)的要求選擇,另一部分是非選擇性的,以使不同的現場被選取,同時不排除隨機抽樣;
3) 每次認證審核都應審核多現場組織行使統一中央職能的總部。監督審核應包括對總部的審核。在合理的時間內,按照認證機構的抽樣方法,監督審核應覆蓋組織的所有現場;
4) 對于認證證書覆蓋多現場的組織,如果在其總部或某一現場發現的不符合,糾正措施的程序應適用于認證證書覆蓋的所有現場。
d) 認證機構對多現場的組織采用抽樣進行審核,抽樣的樣本規模應為:
1) 首次審核:樣本規模宜不少于現場總數的30%;
2) 監督審核:樣本規模應不低于首次審核樣本規模的60%;
3) 復審:樣本規模應與首次審核樣本規模相同,但當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在三年中被證明有效時,樣本規模可是首次審核樣本規模的80%,另外還應對總部進行審核。
e) 認證機構對多現場的組織采用抽樣進行審核,應選擇具有代表性的現場作為樣本,并至少考慮了以下因素:
1)集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內部審核的結果及前次認證審核的結果;
2)管理評審的結果;
3)對組織現狀的了解程度和職責的重復性;
4)現場規模和復雜程度的顯著差異;
5)輪班情況;
6)活動和運行方式的變化;
7)組織人員在現場的分布情況;
8)危害及其影響和風險程度高低;
9)法律法規要求的不同;
10)相關方的意見和投訴及糾正預防措施方面的記錄;
11)地域上的分布和與周圍環境可能發生的相互作用;
更新時間:2016/9/20 9: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