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3.2 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及風險控制計劃措施的審核
a) 為確認組織建立并保持了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及其分級控制管理實施程序,認證機構的程序應對以下內容進行描述:
1) 組織應制定用來進行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及分級控制管理的準則,并編寫相應的程序;
2) 認證機構應對組織的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及分級控制管理程序和其實施過程的適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做出評價;
3) 認證機構應向組織指出其方針、目標、指標與其實施程序或結果之間的不一致,以便采取糾正措施。
b) 認證機構應確定組織正確執行了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及其分級控制管理程序,并驗證在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對識別出的重要危害進行了控制和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可對以下項目進行審核:
1) 尋求進一步降低風險的機會;
2) 降低風險的方案;
3) 通過控制保持績效。
5.3.3.3 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符合性審核
a) 為確認組織對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符合性,認證機構的程序應考慮到以下內容:
1) 組織應制定用來識別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程序;
2) 認證機構應審核組織是否對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符合性進行了評價,以及組織在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情況下所采取的措施;
3) 認證機構應明確在審核中發現了組織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時所采取的具體措施。
b) 認證機構應對組織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審核和檢查,以證實組織符合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
更新時間:2016/10/10 17: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