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升降機安全規則(GB10055-1996)
6 吊籠
6.1 吊籠內空凈高度不得小于2m;人貨兩用升降機的吊籠頂部及除門之外的側面應有圍護。
6.2 需在吊籠頂上進行安裝與維修作業的,吊籠頂部的周圍必須設置高度不低于1.05m的護身欄桿。
6.3 封閉式吊籠頂部應有緊急出口,并配有專用扶梯。出口面積不應小于0.4m×0.6m,口上應裝有向外開啟的活板門,門上應設有安全開關,當門打開時,吊籠不能啟動。
6.4 貨用升降機的吊籠可不設置頂棚,但側面圍護高度不得小于1.1m。
6.5 吊籠不允許當作對重使用。
6.6 封閉式吊籠內應有足夠的照明,門上應設供采光和觀察用的窗口,窗口面積不應小于250cm2且不安裝玻璃。
6.7 吊籠內乘員體重應按80kg/人計,占據底面積不小于0.2m2;吊籠底平面承載能力不應低于2.5kN/m2。
6.8 人貨兩用升降機吊籠的頂面,應能承受0.5kN的點載荷及任一0.4m2面積上1.5kN的均布載荷。
6.9 吊籠結構應能承受GB/T 10056中規定的全部載荷試驗。
6.10 吊籠門的開啟高度不得小于1.8m。
6.11 當吊籠翻板門兼作跳板用時,必須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
6.12 吊籠門需設置聯鎖裝置,只有當門完全關閉后,吊籠才能開啟。
7 對重
7.1 當升降機基礎下有一施工空間或通道時,則該機應設有防對重墜落傷人的安全防護區域。
7.2 當對重使用金屬填充物,應采取措施防止其移動。
更新時間:2016/10/10 17: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