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升降機安全規則(GB10055-1996)
8 鋼絲繩、滑輪
8.1 鋼絲繩
8.1.1 鋼絲繩的選用應符合GB 1102和GB 8918的規定。
8.1.2 SS型人貨兩用升降機,提升吊籠的鋼絲繩不得少于兩根,且應是彼此獨立的。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12,直徑不得小于9mm。
8.1.3 SS型貨用升降機,提升吊籠的鋼絲繩允許用一根,其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額定載重量不大于320kg的升降機,鋼絲繩直徑不得小于6mm;額定載重量大于320kg的升降機鋼絲繩直徑不得小于8mm。
8.1.4 懸掛對重用的鋼絲繩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直徑不得小于9mm。
8.1.5 安全器上用鋼絲繩安全系數不得小于5,直徑不得小于8mm。
8.1.6 層門和安裝吊桿的提升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直徑不得小于5mm。
8.1.7 鋼絲繩接頭應采用可靠的聯接方式,其聯接強度不應低于鋼絲繩強度的80%。
8.2 滑輪
8.2.1 SS型人貨兩用升降機提升用滑輪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于40。
8.2.2 SS型貨用升降機提升用滑輪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于30。
8.2.3 對重用滑輪的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于30。
8.2.4 平衡滑輪的名義直徑不得小于0.6倍的提升滑輪名義直徑。
8.2.5 安全器專用滑輪的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于15。
8.2.6 層門專用滑輪的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于15。
8.2.7 所有滑輪、滑輪組均應有防繩脫槽措施。
8.2.8 滑輪繩槽為圓弧形,其圓弧半徑應比鋼絲繩半徑大5%~7%,槽深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
8.2.9 鋼絲繩進出滑輪的允許偏角不得大于4°。
更新時間:2016/9/20 14:3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