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統計管理辦法
1.為規范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統計活動,保證統計質量,充分發揮統計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據統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其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及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統稱"各級質檢部門")依法組織實施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統計,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統計,是指根據國家統計法律法規,結合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作實際,制定統計項目、編制統計計劃和方案、制定統計制度,開展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信息咨詢等活動。
3.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統計在國家集中的統計系統范圍內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職責范圍內統一管理全國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統計工作。地方各級質檢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統計工作。
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立的統計機構歸口負責組織管理、綜合協調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統計工作。地方各級質檢部門應當設立統計機構或者設置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具體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統計工作。
5.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統計應當依法接受本級政府統計主管部門的指導以及社會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統計中的違法行為。
6.各級質檢部門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統計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嚴格保密。
7.各級質檢部門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職權。各級質檢部門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如實搜集、整理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各級質檢部門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8.各級質檢部門應當為統計提供必要經費等條件保障,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應當加強對統計信息化建設的指導和規范。
9.各級質檢部門應當加強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統計科學研究,健全統計指標體系,完善統計制度,改進統計方法,保證統計質量。
10.各級質檢部門及其他組織機構和個人按照統計制度等相關規定被列入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統計對象的,必須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所需的資料。
11.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統計項目應當科學、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