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中毒和職業病報告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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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中毒和職業病報告試行辦法 (一)為及時了解和研究工業企業中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發生情況,以便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保護工人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特制訂本辦法。 (二)本辦法暫在全國直轄市和省(自治區)轄市選擇醫療機構比較健全的廠礦重點試行(如目前確無條件試行的市可暫緩試行)。 (三)最初進行診斷的廠礦醫療機構或其指定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遇有下列病例發生時,應在發生后二十四小時以內,按附錄格式向市衛生防疫站發出“急性職業中毒和急性職業病發病通知書”,以便采取緊急措施,消滅發病原因: 1.一切急性職業中毒; 2.熱射病、熱痙攣; 3.電光性眼炎; 4.潛函病; 5.職業性炭疽。 (四)遇有每一發生死亡或同時發生三名和三名以上的急性職業中毒病例,以及每一職業性炭疽病例發生時,醫療機構除發出“急性職業中毒和急性職業病發病通知書”外,還應立即用電話通知市衛生防疫站。 (五)市衛生防疫站接到通知(或電話)后,應在二十四小時內會同醫療機構醫師(士)、廠礦企業行政、技術安全部門、工會等有關方面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及處理意見,按附錄格式編制“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