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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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1998年2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 發布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組織機構代碼工作的管理,準確反映組織機構的信息,完善社會管理、監督體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代碼(以下簡稱代碼),是指根據國家有關代碼編制規則編制,賦予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機構,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法定標識。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代碼證書,是指由國家代碼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證明組織機構具有法定標識的憑證。
第四條 省技術監督部門是全省代碼工作的主管部門,其管理代碼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代碼制度;
(二)劃分本省各類代碼區段;
(三)受理并核準省級國家機關和經省有關部門批準(登記)成立的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申請,發放代碼證書;
(四)建立省代碼管理數據庫,提供代碼信息服務;
(五)指導、協調、監督與實施代碼制度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市(地)、縣(市、區)技術監督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代碼工作的主管部門,其管理代碼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并核準本級國家機關和經本級有關部門批準(登記)成立的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申請,發放代碼證書;
(二)建立本行政區域的代碼管理數據庫,提供代碼信息服務;
(三)指導、協調、監督與實施代碼制度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技術監督部門做好代碼管理工作。
第七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組織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代碼登記,領取代碼證書:
(一)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成立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二)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成立的企業;
(三)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經有關部門核準登記的中央和外省市駐浙江機構;
(五)經外事部門或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國外或境外非政府組織駐浙江機構;
(六)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機構。
第八條 省技術監督部門將代碼碼段分配給省機構編制、民政部門;省機構編制、民政部門將代碼碼段分配給下級相應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構編制、民政部門在批準成立或核準登記第七條第(一)、(三)項所列組織機構時,將代碼賦予組織機構;第七條第(二)、(四)、(五)、(六)項所列組織機構的代碼由各級技術監督部門賦予。
國家對代碼碼段分配和賦碼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