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管理知識培訓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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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透明度原則
(1)建立通報制度
當各成員在制定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時,有下述兩種情況必須進行通報:
第一,相應國際標準不存在,或與相應國際標準不一致;
第二,對其他成員的貿易有重大影響。
各成員在起草上述技術法規或合格評定程序時,應留出合理時間,以便其他成員提出書面意見。當一個成員與其他任一國家或某些國家在技術法規、標準或合格評定程序上達成可能對貿易有重大影響的協議時,該成員應通過WTO秘書處通知其他成員此協議涉及的產品,并提供必要的說明。
(2)建立咨詢點
作為通報義務的一部分,每個WTO成員必須建立一個國家咨詢點。其他WTO成員能夠從此咨詢點索取和得到該成員采用的或即將采用的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雙邊或多邊的與標準有關的協議,區域標準化團體和合格評定體系的信息和文件。咨詢點通常是政府機構,但有關職能可以分派給非官方機構承擔。
建立咨詢點的義務對發展中國家尤其重要,一方面,這是發展中國家實施TBT協議的第一步,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能夠通過其咨詢點索取對他們貿易有影響的產品的國外有關法規和標準信息。
(3)TBT委員會
WTO成員可以就涉及協議的任何事務向TBT委員會咨詢。委員會一年召開2~3次會議。需要時可建立工作組開展某些特定工作。
第六節 產品質量法和職業道德規范
一、產品質量法
1993年2月22日七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通過了我國質量領域第一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并于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九屆人大第16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當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予以公布,該決定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產品質量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則制訂《產品質量法》的宗旨是: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為了明確產品質量責任;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產品質量立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1)有限范圍原則。《產品質量法》主要調整產品在生產、銷售以及對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發生的權利、義務、責任關系。重點解決產品質量責任問題,完善我國產品責任的民事賠償制度。
(2)統一立法、區別管理的原則。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政府技術監督部門要實施強制性管理;對其他產品則通過市場競爭優勝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