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9001國際標準8.2.4條款的解讀和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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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半句“在產品實現過程的適當階段進行”。以硬件、流程性材料為例,產品檢驗的適當階段如下:
(1)進貨檢驗即采購產品的檢驗。組織對采購的關鍵件、重要件、大量的一般料件,應進行檢驗,暫時不能檢驗的應委托能檢驗的機構進行檢驗。對采購的少量一般料件,可子以驗證。應形成檢驗記錄或驗證記錄。
(2)過程檢驗即中間產品的檢驗。檢驗方式可分為:加工者自檢、檢驗員巡檢、定點檢驗以及首件檢驗。應形成檢驗記錄。
(3)最終檢驗即最終產品的檢驗。最終檢驗和判定合格,對于簡單產品,應形成檢驗記錄和合格證;對于復雜產品血形成檢驗記錄、檢驗報告和產品質量證明文件。
3.第三句:“應保持符合接收準則的證據。”筆者對其解讀和彌補如下:
其中的“接收準則”,應完善為“產品接收和放行準則”。“準則”就是產品檢驗的“規定要求”,是接收和放行產品的依據。對于采購產品,組織的接收準則是該產品的標準和組織據此制定的驗收規范。對于中間產品,組織的放行準則是加工圖樣和檢驗規范。對于最終產品,組織的放行準則是設計圖樣、產品標準和最終檢驗規范。總的概括的準則是組織編制的切實可行的《產品的檢驗
程序》。
其中的“證據”,是依據相應“準則”對采購產品、中間產品、最終產品進行檢驗所形成的檢驗記錄、檢驗報告和合格證明。這些記錄、報告和證明都是產品檢驗和判定合格的證據,應規范化和保管好。
筆者應指出,對產品進行檢驗,如有一個特性值來滿足規定要求,即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4.第四句:“記錄應指明有權放行產品的人員。”筆者對其解讀和彌補如下:
其中的“記錄”即檢驗記錄。規范化的檢驗記錄應表格化、填完整、數據準、結論對、不涂改、簽全名(多為蓋檢驗專用章)、署日期、有編號、無污損、保管好。
其中的“應指明有權放行產品的人員”,不確切,應完善為“記錄應由有資格的檢驗員作出,證據應經有權放行產品的領導批準。”
明確提出“有資格的檢驗員”是很必要的,檢驗員屬于特殊工作人員,其工作是對產品進行檢驗和判定合格與否,這關系到采購產品可否接收、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能否放行。檢驗員是有資格接收和放行合格產品的人員。所以,應對檢驗人員進行培訓、考試和考核并合格,授予《資格證》,持證上崗從事檢驗工作,以確保檢驗員的素質和能力及其檢驗和判定的正確。而僅靠“授權書”就成為檢驗員,是用權決定,不合理,不適宜,不可取。其實,對檢驗員授予《資格證》,也是一種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