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供方評價準則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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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實施對供方的重新評價,組織應建立對合格供方實施監視和測量的體系,包括收集供方各類績效數據及改進的信息、對已交付產品的質量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聽取顧客對組織供應商的反饋意見、適時進行第二方審核等;定期將對合格供方的監測結果與重新評價準則進行對比,判斷合格供方是否符合核準則的要求,適時與合格供方進行必要的溝通,將組織重新評價的結果和提出的改進要求告知合格供方。有條件的組織可定期對合格供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以提高合格供方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ISO 9001:2OOO標準7.4條款指出,"組織應根據供方按組織的要求提供產品的能力評價和選擇供方。應制定選擇、評價和重新評價的準則。"該條款提出了兩個準則,即供方選擇、評價準則和重新評價準則。這兩個準則都是控制供方的必要手段,對于組織確保采購產品符合規定的要求有著積極作用。但是,這兩個準則的內容、應用對象及目的等有所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一、應用對象和目的不同
供方選擇、評價準則,其應用對象是候選的供方,最終目的在于組織選擇和確定合格的供應商。
重新評價準則是組織確定合格供方能否保持其資格的標準和依據。組織確定了合格供方并實施采購后,應定期對合格供方進行重新評價,其目的是檢查合格供方是否持續達到評價準則的要求,以及是否實施了改進和提高。
二、側重點不同
選擇、評價供方的準則必須根據采購產品的性質和特點制定。一般而言,選擇、評價準則側重于產品性能、價格及可靠性要求,以及檢測項目和方法、加工工藝和設備、服務范圍和方式、產品供應時間、相關人員的資格要求,必要時可包括質量管理體系方面的要求。對某些中間供應商還可包括進貨渠道的要求,對某些特定供方應包括產品100%交付及生產能力的要求等。
重新評價準則除了保持組織對合格供方的基本要求,更重要的是明確合格供方的工作績效和應改進的方面,包括:①工作績效,即交付產品的質量狀況、產品交付的及時性。退貨產品的供方原因分析等;②質量改進,即提高產品的可靠性、縮小公差范圍、改善可裝配性、優化組織的相關過程等;③服務改進,即拓展服務范圍、提高服務效率等;④價格改進,即在降低成本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地降低產品價格;⑤體系完善,即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并使體系逐步升級等。組織對合格供方進行重新評價時,要突出其改進的效果和績效評價,以此督促合格供方不斷提高,以便與組織的持續改進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