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供方評價準則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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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9001:2OOO標準7.4條款指出,"組織應根據供方按組織的要求提供產品的能力評價和選擇供方。應制定選擇、評價和重新評價的準則。"該條款提出了兩個準則,即供方選擇、評價準則和重新評價準則。這兩個準則都是控制供方的必要手段,對于組織確保采購產品符合規定的要求有著積極作用。但是,這兩個準則的內容、應用對象及目的等有所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一、應用對象和目的不同
供方選擇、評價準則,其應用對象是候選的供方,最終目的在于組織選擇和確定合格的供應商。
重新評價準則是組織確定合格供方能否保持其資格的標準和依據。組織確定了合格供方并實施采購后,應定期對合格供方進行重新評價,其目的是檢查合格供方是否持續達到評價準則的要求,以及是否實施了改進和提高。
二、側重點不同
選擇、評價供方的準則必須根據采購產品的性質和特點制定。一般而言,選擇、評價準則側重于產品性能、價格及可靠性要求,以及檢測項目和方法、加工工藝和設備、服務范圍和方式、產品供應時間、相關人員的資格要求,必要時可包括質量管理體系方面的要求。對某些中間供應商還可包括進貨渠道的要求,對某些特定供方應包括產品100%交付及生產能力的要求等。
重新評價準則除了保持組織對合格供方的基本要求,更重要的是明確合格供方的工作績效和應改進的方面,包括:①工作績效,即交付產品的質量狀況、產品交付的及時性。退貨產品的供方原因分析等;②質量改進,即提高產品的可靠性、縮小公差范圍、改善可裝配性、優化組織的相關過程等;③服務改進,即拓展服務范圍、提高服務效率等;④價格改進,即在降低成本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地降低產品價格;⑤體系完善,即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并使體系逐步升級等。組織對合格供方進行重新評價時,要突出其改進的效果和績效評價,以此督促合格供方不斷提高,以便與組織的持續改進相適應。
三、實施的方式不同
實施評價、選擇供方時,可采用多種方式:①現場審核,即由組織派出的審核組依據評什準則對供方進行第二方審核。這種方式要求組織具備一定的專業人力資源,成本也較高,規模較小的組織不宜采用這一方式。②樣品試用,即由供方提交樣品,組織對其進行各類實驗并試用。這種方式簡單易行、成本低,但不能對供方進行完整、系統的評價,僅適合于評價非關鍵零件及材料的供方。③業績評價,即組織對供方以往的供貨業績進行綜合評價。這種方式成本較低,但需收集供方的相關信息。可是,僅僅評價其供貨業績難以發現供方在加工工藝、設備、人員等方面的深層次問題。④生產件批準,即組織對供方提交的樣品及相關書面資料(包括工藝流程、技術文件、檢驗和試驗結果、過程能力計算、設計資料等)進行評價,批準后由供方執行。與其他選擇、評價供方的方式相比,這種方式既可以深層次地了解供方,又可以通過樣品判斷其實物質量,是一種較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