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將“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符合性評估”獨立成一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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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新的ISO14001:2004 標準,最大的一個變化,即新增條款即“符合性評估”,從原標準的4.5.1中獨立出來,成為一個獨立的4.5.2.。為什么?原標準的一句話:“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個以文件支持的程序,以定期評價對有關環境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變成了:“4.5.2.1為與其遵守法規的承諾保持一致,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定期評價期對適用法律法規符合性;組織應保存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4.5.2.2 組織應定期評估應遵守的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組織可以與法規的符合性評價一起進行,也可以分別建立程序。組織應保存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問其原因:我們做的是否是太差了? 我審核過咨詢過的企業不下二百家,但做的好的,恐怕不到十家。原因是我們許多企業根本沒認真看過法規,更無從入手;還有一些研究了一下法規的企業也許會認為許多法規沒用或沒法用,也就根本無法評價。現在的問題應會歸結到“明確法規如何應用于環境因素”,當我們解決了新版標準的4.3.2的這個問題,則符合性評估也就解決了。我們可能應用"所形成的因素與法規的對照資料,進行符合性評價,這樣形成的結果和證據將比較完整且充分. 這將迫使企業真正地去理解法規,消化法規的要求,掌握內部的應用方法與檢查確認的途徑. 而不是從咨詢師那里弄一套法規,給審核員看,自己從來不看。新標準的實用性,和有效性都被明顯加強了。
提起新的ISO14001:2004 標準,最大的一個變化,即新增條款即“符合性評估”,從原標準的4.5.1中獨立出來,成為一個獨立的4.5.2.。為什么?原標準的一句話:“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個以文件支持的程序,以定期評價對有關環境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變成了:“4.5.2.1為與其遵守法規的承諾保持一致,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定期評價期對適用法律法規符合性;組織應保存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4.5.2.2 組織應定期評估應遵守的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組織可以與法規的符合性評價一起進行,也可以分別建立程序。組織應保存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問其原因:我們做的是否是太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