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機構備案暫行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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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機構備案暫行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機構的管理,規范環境管理體系咨詢工作,保證咨詢工作的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對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活動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申請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機構備案,并接受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備案程序
第三條 申請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機構備案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是獨立法人資格組織的一部分;
二、專職人員中有5名以上經國家注冊的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員;
三、具備開展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活動所需的資金、設施及技術資源;
四、建立必須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申請機構提出備案申請時,應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交備案申請書和下列資料:
一、本機構法律地位的證明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二)如是獨立法人組織的一部分,應提交所屬法人組織的資格證書復印件及其本機構與所屬法人組織關系的證明材料;
二、本機構專職、兼職咨詢人員資格證明材料;
三、申請從事咨詢業務范圍的相關專業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本機構咨詢收費管理辦法;
五、本機構的管理手冊。
管理手冊應包括:
(一)本機構的組織結構及其說明,包括:本機構的組成、章程、職責和職權及程序規則等詳細情況,各職能部門職責和職權關系機構圖;
(二)本機構人員的姓名、資格、經歷、職責等;
(三)本機構咨詢人員的培訓與控制程序
(四)本機構的咨詢業務范圍;
(五)實施咨詢工作的詳細規則和程序;
(六)本機構文件和記錄管理規定;
(七)本機構對咨詢組織的保密規定;
(八)本機構的內部管理評審制度;
(九)本機構的不合格控制和確保有效實施糾正措施的程序;
(十)本機構申訴、投訴工作程序。
第五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機構。若不受理的,應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派出審查組對申請機構進行現場確認,其費用由申請機構承擔。
第六條 申請機構通過審查后,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批準備案,須發環境管理體系咨詢備案資格證書,并予以公告。
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機構備案資格證書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印制,統一編號,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機構備案專用章。
第七條 備案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
獲準備案的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機構(以下簡稱獲準備案機構)在備案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后需繼續保持其備案資格的,應提前90日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重新備案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