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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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各部門根據自身環境行為的特點,對日常活動、管理及服務過程中能與環境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進行全面識別;
c、各相關部門將識別出環境因素匯總填寫在《環境因素登記表》上,并將結果及時交回辦公室;
d、辦公室對各部門交回的《環境因素登記表》進行復核、補充、整理及匯總;
e、辦公室整理出《環境因素匯總清單》。
4.1.3 相關方環境因素的識別
a、相關方環境因素的識別范圍:管委會行政管理范圍內主要相關方與環境有關的活動、產品或服務;
b、主要相關方是指:區內生產性企業、餐飲業、加油站、醫療門診部、建筑施工工地;區外為開發區集中提供服務的單位,如供水、電、污水處理等有關部門;
c、在識別開發區內生產性企業的環境因素時,可發放《生產性企業環境調查表》進行調查,同時結合各類型企業環評報告和環保部門日常掌握的情況進行。
d、管委會各部門按照分工職責,對與本部門有關的相關方進行詳細的調查,將確定的相關方環境因素填寫在《相關方環境因素登記表》上,并將結果交回到辦公室;
e、由辦公室整理出《相關方環境因素清單》。
4.1.4環境因素識別時應考慮以下情況:
a、向大氣的排放;
b、向水體的排放;
c、固體廢棄物管理;
d、噪聲污染;
e、土地污染;
f、能源與資源的消耗;
g、其它有影響的環境問題,如振動、電磁輻射、光熱輻射、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學品使用、植被和自然生態的破壞、職能性因素等。
同時,對于上述各個方面,均要考慮到過去、現在、將來三種時態,正常(經常處于)、異常(不經常處于,可預見)、緊急(不經常處于,不可預見)三種狀態。
4.2環境因素的評價
環境因素的評價由環境管理者代表負責,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管委會內部環境因素與相關方環境因素應分別進行評價。
4.2.1環境因素評價的實施
辦公室負責召集有關人員組成評價組,根據評價依據,采用專家評價法對環境因素進行評價,確定重要環境因素,整理出《內部重要環境因素清單》和《相關方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4.2.2評價組的組成
a、管委會有關領導;
b、管委會環境管理體系關鍵部門審核員;
c、管委會環保管理專業人員;
d、必要時外部環保專家。
4.2.3評價方法
辦公室根據整理上報的《內部環境因素清單》及《相關方環境因素清單》,組織評價組按4.2.4的評價依據,進行研討論證,評價出內部及相關方重要環境因素(初步意見)。
4.2.4環境因素評價的依據
a、環境法律、法規的符合性;
b、環境影響的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