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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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為識別慈溪經濟開發區(杭州灣新區)管委會及其下屬各單位在行政管理的活動及服務中能夠控制的環境因素,以及相關方的環境因素,確定哪些是對環境具有重大影響的環境因素,并根據變化的情況及時更新環境因素,特制定本程序。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慈溪經濟開發區(杭州灣新區)管委會及其下屬各單位在行政管理、開發建設及項目服務的過程中,環境因素的識別、評價與更新。
3.職責
3.1辦公室負責組織環境因素的識別與重大環境因素的評價工作,并對各相關部門和相關方環境因素的識別、更新與評價結果進行整理和匯總。
3.2各相關部門負責本部門內部和相關方環境因素的識別與更新,并將結果報辦公室。
3.3環境管理者代表負責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的全面領導,并批準重要環境因素。
4.內容
4.1環境因素的識別
4.1.1為做好環境因素的識別、評價工作,需收集以下方面的信息資料:
a 、開發區的概況(包括周圍的環境狀況)、發展戰略和規劃性文件;
b、開發區機構和職責劃分、現行管理制度文件;
c、環評報告及批文,環境規劃、環境監測報告及其它有關環境許可文件
d、相關方清單及污染物排放情況(區內生產型企業、集中提供服務的供方);
e、主要事故隱患、近幾年來發生的重大環境事故和安全事故;
f、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4.1.2內部環境因素的識別
a、內部環境因素識別的范圍:管委會及其下屬各部門行政管理活動與服務。
b、各部門根據自身環境行為的特點,對日常活動、管理及服務過程中能與環境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進行全面識別;
c、各相關部門將識別出環境因素匯總填寫在《環境因素登記表》上,并將結果及時交回辦公室;
d、辦公室對各部門交回的《環境因素登記表》進行復核、補充、整理及匯總;
e、辦公室整理出《環境因素匯總清單》。
4.1.3 相關方環境因素的識別
a、相關方環境因素的識別范圍:管委會行政管理范圍內主要相關方與環境有關的活動、產品或服務;
b、主要相關方是指:區內生產性企業、餐飲業、加油站、醫療門診部、建筑施工工地;區外為開發區集中提供服務的單位,如供水、電、污水處理等有關部門;
c、在識別開發區內生產性企業的環境因素時,可發放《生產性企業環境調查表》進行調查,同時結合各類型企業環評報告和環保部門日常掌握的情況進行。
d、管委會各部門按照分工職責,對與本部門有關的相關方進行詳細的調查,將確定的相關方環境因素填寫在《相關方環境因素登記表》上,并將結果交回到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