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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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實施、保持并改進環境管理體系;
b)使自己確信能符合所聲明的環境方針;
c)向外界展示符合性;
d)尋求外部組織對其環境管理體系的認證/注冊;
e)對符合本標準的情況進行自我鑒定和自我聲明。
本標準中所有的要求都適用于任何一個環境管理體系。其應用程度取決于組織的環境方針、活動性質、運行條件等因素。本標準還在附錄A中對如何使用本規范提供了提示性的指南。
對于本標準的任何應用,都應明確界定其范圍。
注:為使用方便起見,"規范"部分和附錄A中的條目采用了互相對應的序號,例如,4.3.3和A3.3的內容都是關于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敘述, 4.5.4和A5.4的內容都是關于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等。
2. 引用標準
目前尚無引用標準。
3. 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持續改進 continual improvement
強化環境管理體系的過程,目的是根據組織的環境方針,實現對整體環境表現(行為)的改進。
注: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于活動的所有方面。
3.2 環境 environment
組織運行活動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氣、水、土地、自然資源、植物、動物、人,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
注:從這一意義上,外部存在從組織內延伸到全球系統。
3.3 環境因素 environmental aspect
一個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能與環境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重要環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夠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
3.4 環境影響 environmental impact
全部或部分地由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給環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
3.5 環境管理體系 enviro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整個管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包括為制定、實施、實現、評審和保持環境方針所需的組織機構、計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序、過程和資源。
3.6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 environmental managernent system audit
客觀地獲取審核證據并予以評價,以判斷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是否符合所規定的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準則的一個以文件支持的系統化驗證過程,包括將這一過程的結果呈報管理者。
3.7 環境目標 environmental objective
組織依據其環境方針規定自己所要實現的總體環境目的,如可行應予以量化。
3.8 環境表現(行為)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