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船機)預防氣象危害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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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公司工程管理部對各基層的預防氣象危害工作進行總體協調,公司相關職能部門應積極配合各基層單位的預防氣象危害工作,給予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支持。災害性氣象危害到來前,組織相關人員現場值班或參與預防氣象危害工作。
7.6進行必要的應急預案演習,改進或調整防范措施
7.6.1各基層單位要對制訂的預防氣象危害預案進行分析,對把握性不強又非常重要的船機設備或工程項目,要確定進行預防氣象危害演習的必要性,并組織相應的演習。
7.6.2對經演習發現,或經在其他相關單位實施發現存在問題是的《工程(船機)預防氣象危害預案》,應及時進行改進,確保在危害性氣象災害到來時,預定的方案可行且有效。
8.相關文件
8.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安全交通法》
8.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通航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規定》
8.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通航安全管理規定》
8.4《關于工程船舶海上調遣、港內拖運、水上施工作業標準》
8.5《大機調遣拖運安全管理標準》
8.6《水運工程沉箱浮運拖帶辦法》
8.7《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
8.8《交通部船舶海事簽證辦法》
8.9《交通部防臺技術操作規程》交通部督字(57)于字第339號
8.10《船舶防抗熱帶氣旋(臺風)的規定》交一航局字1996第81號
9.記錄
9.1工程船舶“四防”和工程防汛預案批復意見表
9.2緊急情況下的船舶撤離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