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 :1996版與ISO14001:2004版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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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可為公眾所獲取。
4.3 策劃
4. 3. 1 環境因素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
a)識別其環境管理體系覆蓋范圍內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它能夠控制或能夠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此時應考慮到已納入計劃的或新的開發、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等因素;
b)確定對環境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因素(即重要環境因素)。
組織應將這些信息形成文件并及時更新。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重要環境因素加以考慮。
4.3.2 法律與其他要求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用來確定適用于其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環境因素的法律,以及其他應遵守的要求,并建立獲取這些法律和要求的渠道。
4.3.2 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
a)識別適用于其活動、產品和服務中環境因素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并建立獲取這些要求的渠道;
b) 確定這些要求如何應用于它的環境因素。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這些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環境要求加以考慮。
4.3.3 目標和指標
組織應針對其內部每一有關職能和層次,建立并保持環境目標和指標。環境目標和指標應形成文件。
組織在建立與評審環境目標時,應考慮法律與其他要求,它自身的重要環境因素、可選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各相關方的觀點。
目標和指標應符合環境方針,并包括對污染預防的承諾。
4. 3. 4 環境管理方案
組織應制定并保持一個或多個旨在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方案,其中應包括:
a) 規定組織的每一有關職能和層次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職責;
b) 實現目標和指標的方法和時間表。
如果一個項目涉及到新的開發和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或服務,就應對有關方案進行修訂,以確保環境管理與該項目相適應。
4.3.3 目標、指標和方案
組織應針對其內部有關職能和層次,建立、實施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環境目標和指標。
如可能,目標和指標應可測量。目標和指標應與環境方針相一致,并包括對污染預防、持續改進和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及其他要求的承諾。
組織在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時,應考慮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以及它自身的重要環境因素。此外,還應考慮可選的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相關方的觀點。
組織應制定、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旨在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方案,其中應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