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 :1996版與ISO14001:2004版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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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及引言的修改
1、總體性的修改
1) 標準名稱的變化
ISO 14001: 1996
ISO14001:2004
環境管理 環境管理體系 規范及使用指南
環境管理 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2) 體系要素的修改
有兩個要素(原4.3.3和4.3.4)合并為一個(現4.3.3),另外有一個要素(原4.5.1)拆分為兩個(現4.5.1和4.5.2),仍為17個要素。一些要素的名稱有變化。
如下:
4.2環境方針
4.3規劃(策劃)
4.3.1 環境因素
4.3.2 法律和其他要求
4.3.3 目標和指標
4.3.4 環境管理方案
4.4 實施與運行
4.4.1 組織結構和職責
4.4.2 培訓、意識和能力
4.4.3 信息交流
4.4.4 環境管理體系文件
4.4.5 文件控制
4.4.6 運行控制
4.4.7 應急準備和響應
4.5 檢查和糾正措施
4.5.1 監測和測量
4.5.2 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
4.5.3 記錄
4.5.4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
4.6 管理評審
4.2環境方針
4.3 規劃(策劃)
4.3.1 環境因素
4.3.2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4.3.3 目標、指標和方案
4.4 實施與運行
4.4.1 資源、作用、職責和權限
4.4.2 能力、培訓和意識
4.4.3 信息交流
4.4.4 文件
4.4.5 文件控制
4.4.6 運行控制
4.4.7 應急準備和響應
4.5 檢查
4.5.1 監測和測量
4.5.2 合規性評價
4.5.3 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
4.5.4 記錄控制
4.5.5 內部審核
4.6 管理評審2、引言中的修改
(1)增加了第5自然段(如前述),以說明此次修訂的目的;
(2)體系運行模式圖的變化:在新標準中,將“檢查與糾正措施”中的“糾正措施”從第4個框中取消,只保留“檢查”;
(3)增加了對PDCA運行模式的解釋。
(二)對標準范圍和定義的修改
1.范圍修改:只做了幾處編輯性修改。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一個組織能夠根據法律要求和重大環境影響信息,制定環境方針與目標。它適用于那些可為組織所控制,以及可能希望組織對其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但它本身并未提出具體的環境表現(行為)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組織:
a) 實施、保持并改進環境管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