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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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者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訂的。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在勞動過程中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必需物品。用人單位應指導、督促勞動者在作業時正確使用, 規定適用于公司各單位。
3 職責
國家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用人單位采購、發放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
公司工管部監督檢查各單位建立和建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門應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質量進行驗收。
4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
4.1本標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選擇了54個工種為本公司典型工種。
4.2本標準參照國家標準GB 11651—89《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
4.3標準中工作服的材質、式樣和顏色必須符合有關工種操作安全的要求。
4.4 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的勞動環境中作業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或在其他勞動環境中確實不能適用的,應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勞動防護用品。
4.5本標準要求為一部分工種的作業人員配備防塵口罩,紗布口罩不得作防塵口罩使用。
4.6防毒護具的發放應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準確地選擇相應的濾毒罐(盒),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并按國家標準規定,定時更換濾毒罐(盒)。
4.7本標準中將帆布、紗、絨、皮、橡膠、塑料、乳膠等材質制成的手套統稱為“勞防手套”,各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作業中防割、磨、燒、燙、凍、電擊、靜電、腐蝕、浸水等傷害的實際需要,配備不同防護性能和材質的手套。
4.8本標準中的“護聽器”是耳塞、耳罩和防噪聲頭盔的統稱,用人單位可根據作業場所噪聲的強度和頻率,為作業人員配備。
4.9絕緣手套和絕緣鞋除按期更換外,還應做到每次使用前做絕緣性能的檢查和每半年做一次絕緣性能復測。
4.10對眼部可能受鐵屑等雜物飛濺傷害的工種,使用普通玻璃鏡片受沖擊后易碎,會引起佩戴者眼睛間接受傷,必須佩戴防沖擊眼鏡。
4.11生產管理、調度、保衛、安全檢查以及實習、外來參觀者等有關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生產區域,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4.12建筑、橋梁、船舶、工業安裝等高處作業必須按規定架設安全網,作業人員根據不同的作業條件合理選用和佩帶相應種類的安全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