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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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安今,保護水域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沿海和內河水域進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業(以下簡稱施工作業),適用本規定:
(一)設置、拆除水上水下設施;
(二)修建碼頭、船塢、船臺、閘壩,構筑各類堤岸或人工。
(三)架設橋梁、索道,構筑水下隧道;
(四)打撈沉船、沉物;
(五)鋪設、撤除、檢修水上水下電纜或管道;
(六)設置用于捕撈、養殖的固定網具設施;
(七)設置系船浮筒、浮躉、竹木排筏系纜樁以及類似的設施;
(八)進行影響水土—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氣象觀測、水文測量、地質調查、科學研究等活動:
(九)清除水面垃圾;
(十)掃海、疏浚、爆破、打樁、拔樁、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拋泥沙石;
(十一)救助遇難船舶,或緊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
(十二)其它影響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對通航環境產生影響的施工作業。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以下簡稱港監局)主管全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港務(港航)監督機:構(以下簡稱港監)具體負責其管轄水域內的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格和申請
第四條 建設者或施工者(以下統稱施工作業者)從事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施工作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施工作業所在地的港監提出施工作業通航安全審核申請(以下簡稱申請),接受港監的審核。
涉及多類型、多科目施工作業的建設工程或涉及多個施工作業者的工程,可由對工程總負責的施工作業者統一向港監提出書面申請,也可由具體從事某一類型和某一科目的施工作業者就涉及本類型和本科目的施工作業分別向港監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 申請從事本規定第二條第(—)至(五)項施工作業的施工作業者應在擬開始施工作業次日20天前向港監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從事本規,定第二條第(六)至第(十)、第(十二)項施工作業的施工作業者應于擬開始施工作業次日15天前向港監提出書面申請。
除第二條第(十一)項規定外,從事涉及本規定第二條中其它各項的突擊性或臨時、零星施工作業,其書面申請可與發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申請一并提出。
第六條 從事本規則第二條第(十一)項施工作業的施工作業者,應于開始施工作業之時24小時以內向港監提出口頭申請。
按本規定進行口頭申請的,應在口頭申請中將下列有關情況報告港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