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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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為了確保高處作業在過程中,做到安全防護要求明確,技術合理,預防作業中發生墜落及產生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各種事故。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高處作業場所。
3 職責
3.1工程管理部制定本程序并監督檢查程序的實施。
3.2工程技術主管負責技術方案管理。
3.3項目部負責本程序的實施。
3.4工程管理部負責高處作業人員的人員資格和培訓控制。
4 工作程序
4.1公司屬處、廠、分公司、工程項目部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對高處作業制定安全措施并由工程技術管理部門和總工程師審批后執行。
4.2高層建筑及大跨度單層建筑施工應編制單項的安全防護措施,并經總工程師審批后,方可實施。
4.3實施防護設置的安拆前,施工單位要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配備相適用的防護勞保用品。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犯勞動紀律、違犯工藝紀律。
4.4防護設施搭設完成后,項目部立即驗收。合格后方可允許下一步作業。防護設施嚴禁任何人私自改動,如確需改動,要報請項目技術負責人批準。
4.5防護批準變更后,應寫出變更方案,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批。審批后方可實施變更作業。
4.6項目部對高處作業人員要定期做體格檢查,如有不適于高處作業的疾病者,如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眩暈癥及妨礙登高架設作業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人員,禁止上崗作業。
4.7工程管理部門要對項目部高處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高處作業分級按國家標準GB3608-93《高處作業分級》規定執行。
4.8項目部應定期申報高處作業人員的復審工作,兩年進行復審一次,復審不合格者,可在兩個月內再進行一次復審,仍不合格者,不得繼續獨立作業。
4.9特種作業人員執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
5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5.1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5.2施工地點有六級以上強風時,停止露天起重、打樁和高處作業。
5.3施工用的腳手架材料和搭設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局頒《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不準超負荷使用。
5.4高處作業基準面達3.2米時,應裝設安全網,隨著建筑物高度的增加,安全網也要相應地提高。
5.5.1高處作業高度在2至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5.5.2高處作業高度在5m以上至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5.5.3高處作業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5.5.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