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浚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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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當班人員應認真做好施工記錄和航海日志。
第八條 抓斗挖泥船作業
1.作業前,當班人員應對抓斗、索具及其操縱控制系統進行全面檢查,認真做好交接班。
2.在抓斗挖泥船作業全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和施工技術方案,精心操作,嚴禁違章作業。
3.當采用地壟纜或碼頭樁系尾攏纜移動船舶時,應在岸上設立“禁止停留”等警示性標志,防止纜繩傷及行人。
4.施工中發現意外情況,應立即向船長報告,處理故障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懸掛“禁止啟動”等警示性標志牌,并設專人監護。
5.當班人員應認真做好施工記錄和航海日志。
第九條 鏟斗挖泥船作業
1.作業前,當班人員應檢查鏟斗臂、滑輪、鋼纜、轉盤滑道、前后鋼樁、絞纜機、傳動鏈帶、緩沖器及各種設備狀況,檢查控制系統,認真做好交接班。
2.在施工作業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和施工技術方案,精心操作,嚴禁違章作業。
3.施工中發現意外情況,應立即向船長報告,處理故障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懸掛“禁止啟動”等警示性標志牌,并設專人監護。
4.當班人員應認真做好施工記錄和航海日志
第十條 吸揚挖泥船作業
1.作業前,當班人員應對主機、泥泵及吹泥管、閘閥等設備和控制系統進行全面檢查,同時對駁船系帶進行安全檢查,認真做好交接班。
2.在施工作業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和施工技術方案,精心操作,嚴禁違章作業。
3.施工中發現意外情況,應立即向船長報告,處理故障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懸掛“禁止啟動”等警示性標志牌,并設專人監護。
4.當班人員應認真做好施工記錄和航海日志。
第四章 高處、舷外、水上作業
第十一條 凡在墜落高度2米及以上所進行的作業,為高處作業;船舷外部工作為舷外作業;在艇、筏、排泥管等有可能落水的位置作業為水上作業。
第十二條 遇風力6級以上強風時應停止高處作業,特殊情況急需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航行時不準舷外作業;舷外作業應掛慢車信號,要求過往船只慢速通過。
第十三條 高處、舷外、水上作業必須配戴安全帽、安全帶、救生衣、保險繩等相應的防護用品,現場要備救生圈。
第十四條 高處、舷外、水上作業應有專人指揮、監護,確保安全。
第十五條 作業前應對滑車、座板、腳手板、繩索、直梯等作業器材,嚴格檢查,確認完好方可使用。
第十六條 高處作業時,禁止一手攜物,一手扶梯上下,使用的工具、拆裝的零部件,應用吊桶、吊袋裝妥后用繩索傳送,嚴禁下擲上拋,作業現場下方一定范圍內禁止人員停留。